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新闻发言人制度

发布人:陈可艺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新闻舆论工作,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切实保障捐赠人、相关当事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气氛,树立基金会良好形象。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基金会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条基金会设首席新闻发言人1名,由基金会秘书长担任;其他新闻发言人2-3名,由基金会副秘书长、传播拓展部及有关部门部长担任。

首席新闻发言人主要负责基金会重大、敏感问题,全局性、综合性信息的对外发布;其他新闻发言人主要负责非重大问题和涉及到专项业务工作的对外信息发布。

第四条新闻发言人就基金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五条各新闻发言人需严格履行其以下基本职责:

(一)了解并分析新闻媒体和公众对基金会所涉及业务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

(二)执行基金会各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第六条新闻发布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正确的舆论导向原则: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三)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四)主管领导负责制原则:基金会工作人员凡接到媒体纸质、电话、电邮或当面要求采访的,应及时转传播拓展部并按相关规定履行采访程序,涉及基金会或基金会领导的内容,必须征得传播拓展部或相关领导审定同意后刊发或播出。一般工作人员不接受采访,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并要求媒体在经过基金会领导审稿后刊发或播出。基金会工作人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给基金会及

 

相关机构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五)积极主动原则:应及时、主动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公众质疑,澄清事实,答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和谐稳定舆论环境。

第七条基金会其他工作人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如遇特殊情况需直接对外发布信息,应事先经新闻发言人同意或授权。常规信息发布需经部门主管初审、新闻发言人复审后发布,或新闻发言人授权后发布。

 

第八条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如未履行新闻发布的基本职责、未遵循新闻发布工作原则,给基金会及相关机构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