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政策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说明

 

  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具备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捐赠人可凭我会开具的捐赠收据办理企业(个人)所得税前抵扣。税前抵扣相关规定如下:

  一、 企业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 个人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