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支付审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基金会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完善基金会内部风险防控机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基金会资金支付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资金支付主要包括捐赠项目的支付和转拨、基金会日常运行经费的支付、投资资金的支付、捐赠退款和资金调拨等事项。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四条 基金会资金支付遵循“逐级审批、责任明确”的原则。资金支付的性质类别、规模数量不同,其审批主体与审批权限不同。
第五条 基金会各项经费开支前应当按照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业务审批程序。捐赠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基金会与捐赠单位(捐款人)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基金会日常运行经费的使用按照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年度预算外的经费开支须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基金会各类资金使用中单笔付款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基金会秘书处应当提交基金会理事会集体审议决策,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后续的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第七条 捐赠项目的支付
(一)单笔付款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由财务审核人员审核支付;
(二)单笔付款金额超过1万元、但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财务审核人员审核后,由财务主管人员审批支付;
(三)单笔付款金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财务审核人员审核后,由财务主管人员、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审批支付;
(四)单笔付款金额超过50万元的,经财务审核人员审核后,由财务主管人员、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分管财务执行副理事长逐级审批支付。
第八条 捐赠项目的转拨
(一)单笔转拨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财务审核人员审核后,由财务主管人员审批支付;
(二)单笔转拨金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财务审核人员审核后,由财务主管人员、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审批支付;
(三)单笔转拨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经财务审核人员审核后,由财务主管人员、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分管财务执行副理事长逐级审批支付。
第九条 基金会日常运行经费的支付
(一)单笔付款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由财务审核人员审核支付;
(二)单笔付款金额超过1万元、但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财务审核人员审核后,由财务主管人员审批支付;
(三)单笔付款金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财务审核人员审核后,由财务主管人员、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审批支付;
(四)单笔付款金额超过20万元的,经财务审核人员审核后,由财务主管人员、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分管财务执行副理事长逐级审批支付。
第十条 投资资金的支付
(一)投资理财。基金会年度投资方案经基金会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基金会可根据章程及《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委派专业人员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视所持有基金情况,以积极稳妥为原则,利用各种审慎的投资工具开展合法、合理的投资理财业务,实现资金增值。投资理财资金支付需经财务审核人员审核后,由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分管财务执行副理事长审批支付。
(二)捐赠项目的定期存款业务。捐赠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财务审核人员根据审批件执行。
第十一条 捐赠退款
由于不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规定、不符合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或者捐赠人错汇等原因发生捐赠退款情形的,财务审核人员根据审批件办理捐赠退款。
第十二条 资金调拨
因业务需要发生的基金会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事项,其资金支付审批权限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审批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授权其他同级别或次一级别的人员审批并签字,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对审批结果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章 审批依据
第十四条 各类资金支付事项应按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根据款项用途提供相应的审批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资金支付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所提交的审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已签署的合同及其附件;
(二)支付进度款的,需提供进度说明;
(三)设备、材料、固定资产、其他办公用品等购置类付款须有验收人签字,并提供验收单;
(四)收款单位提供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据或相关证明;
(五)其他能够说明该项付款确有真实、准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始证明文件、法律文件;
(六)收款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时,签订合同单位需向学校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承诺函或委托收款证明或三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
(七)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规定提供相关审批文件。
(八)与学校往来的转账业务需提供《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转账申请单》。
(九)财务审核人员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对基金会的资金支付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是否存在未履行审批职责或未按审批程序规范操作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违规审批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履行授权审批手续的行为;
(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存在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审计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和基金会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以下问责措施,同时依法责令退还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由所在单位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由所在单位调减其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构成违纪的,移交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根据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存在领导责任的,对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2019年第四次基金会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