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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流程

立项流程:

1.明确捐赠意向,起草捐赠协议(5万元及以上)或捐赠函(5万元以下)(范本见本页附件1及附件2);

2.受赠单位在基金会信息化管理平台(可通过学校统一门户登陆)中填写及上传立项资料(材料包括:1.捐赠协议或捐赠函;2.捐赠方情况;3.资金管理办法或使用实施细则;4.捐赠资金使用预算)。

注:如为境外捐赠,请受赠单位按照要求向教育发展与校友事务办公室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接受境外资助申报(详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网站——涉外活动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并将审核通过的文件上传平台。

3.审核通过后,受赠单位在信息化管理平台下载立项资料(1. 接受资金/实物捐赠立项表(一式两份);2.捐赠情况登记表;3.捐赠协议或捐赠函;4.资金管理办法或使用实施细则;5.资金使用预算),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由所在单位审批意见及加盖公章(捐赠协议请由捐赠方先签订),交到基金会事业发展部(南校园520栋一楼)。

4.基金会审核通过并收到捐赠款后,立项表原件由受赠方备案。

 

温馨提示:

1.项目执行单位须在每年1月底前向捐赠方及基金会提交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及财务报表,电子版上传至信息化管理平台,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交基金会事业发展部(南校园520栋一楼)。

2.为规范管理及资金的使用,如项目联系人、负责人发生变更,请受赠单位及时填写《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联系人变更申请书》、《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书》,提交南校园520栋一楼。 

 

注意事项:

(一)教育部关于捐赠行为的限定

1.合法性。捐赠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2.公益性。捐赠应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捐赠行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捐赠资金不得用于与捐赠方有关的支出。

3.无偿性。捐赠应坚持无偿性的原则,捐赠方不得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等权利或主张。对于捐赠用途为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的项目,应在协议中明确“如产生科研成果,科研成果由学校独享”。

(二)对于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的捐赠,必须提供捐赠协议。

 

外汇捐赠提示:

1.接受境外捐赠,需提供列明用途的捐赠协议和捐赠者的背景材料,经基金会事业发展部审批后方能进行汇款;

2.如果您需要规避汇兑损失,减少中间业务成本,可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直接进行人民币汇款。


 

相关附件:
1、捐赠协议
2、捐赠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