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收入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收入业务管理,完善基金会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教育部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4〕3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入是指基金会因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第二章 收入的分类
第三条 基金会收入按其来源不同分为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
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其他收入是指基金会除上述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四条 基金会的各项收入按收入的使用是否存在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限定性收入是指资产提供者对资产使用设置了用途限制或时间限制;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要求基金会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要求基金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第五条 限定性收入根据资产提供者对资产使用设置的时间或用途限制不同分为:①奖学助学基金②教学基金③建园基建、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等基金④教师奖励及教师队伍培养基金⑤校园科技文化活动基金⑥学生实习实践创业活动基金⑦科研基金⑧教职工资助基金⑨其他限定收入。
第六条 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收入项目的定期存款所获取的利息为该项目的限定性收入。
第三章 收入的确认与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凭捐赠协议、捐赠函等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凭捐赠协议、捐赠函按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等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作为入账依据,同时也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应当在捐赠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第十一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三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票据,票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作废及撕毁,其中接受现金捐赠的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承担。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各类票据实行统一管理,指定专人保管,建立管理台账,对各类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中山大学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基金会的收入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基金会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票据;未按规定存放、保管和核销票据的;转让、出借、代开、买卖和销毁、涂改票据的;
(二)未按规定确认收入,“坐收坐支”,设立“账外资金”和“小金库”的;
(三)拒绝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检查,不如实提供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有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中山大学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基金会及所在中山大学校内单位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如下问责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取消中山大学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扣减中山大学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的,移送中山大学纪委办、监察处依照党纪党规以及国家、中山大学有关规定按程序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2019年第四次基金会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