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劳务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劳务费的发放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劳务费发放标准和要求,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4〕3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金会劳务费发放应当遵循“有预算、有事由、有依据”的原则,根据劳务费具体发放事由,明确劳务费发放依据和标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基金会日常运行经费和捐赠项目经费开支的劳务费。劳务费包括专家评审(咨询)费、专家报告(讲课)费和其他劳务费。捐赠项目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 发放标准
第四条 专家评审(咨询)费是指基金会或捐赠项目邀请校内外专家参加评审、论证、咨询、评标和验收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专家评审(咨询)费执行以下开支标准:
咨询形式 |
人员类别 |
咨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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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天最高 不超过 |
全天最高 不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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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形式 |
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 |
4000元 |
7000元 |
高级职称 |
2700元 |
4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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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1500元 |
2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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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形式 |
按现场形式咨询标准的50%执行 |
第五条 专家报告(讲课)费是指基金会或捐赠项目邀请校内外专家做报告、开办讲座等所产生的费用。专家报告(讲课)费执行以下开支标准:
(一)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
(三)其他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报告(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学时按45分钟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个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六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所称的“国内外知名专家”由邀请单位合理确定。
第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劳务费发放标准均为个人所得税税后金额。
第八条 发放专家评审(咨询)费和专家报告(讲课)费,原则上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所规定的标准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标准发放的,须填写《劳务费发放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经基金会秘书处核准后报基金会副理事长审批;副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报请理事长审批。
第九条 除专家评审(咨询)费、专家报告(讲课)费以外的其他劳务费发放,须由劳务费发放申请人提供《劳务费发放申请表》明确发放依据,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发放。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本人领取劳务费的,需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基金会副理事长审批。
第三章 报销与发放
第十一条 发放劳务费需填写《劳务费发放申请表》;如发放对象为境外人员,还需提供邀请函、护照信息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出于审核业务真实性的需要,基金会财务人员可在审核过程中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会发放劳务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根据劳务费领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银行账号信息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卡)。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劳务费,特殊情况确需以现金形式发放劳务费的,需由基金会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双签审批,并提供经领款人亲笔签名确认的印领表。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三条 严禁借劳务费发放的名义虚列支出;严禁列支专家以外人员的专家评审(咨询)费、专家报告(讲课)费;严禁套取劳务费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 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开支劳务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有直接责任和报销审批责任。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劳务费开支标准超出规定;
(二)劳务费报销和发放审批不符合规定;
(三)存在虚领、冒领劳务费的情况;
(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基金会与项目负责人所在中山大学校内单位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纳入学校财务报销失信名单;
(五)由所在单位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由所在单位调减其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的,移交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根据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存在领导责任的,对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2019年第四次基金会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施行。
附件:劳务费发放申请表
附件:
劳务费发放申请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发放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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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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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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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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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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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形式 (现场劳务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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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发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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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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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审核/审批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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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超出规定标准发放或者项目负责人需领取劳务费, 请完成审批: |
基金会秘书处审核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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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副理事长审批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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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以现金形式发放, 请完成审批: |
基金会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审批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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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秘书长审批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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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体发放标准和报销要求请详见《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劳务费管理办法细则》(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