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待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接待工作,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4〕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基金会日常运行经费和捐赠项目经费开支的接待活动费用。其中,捐赠项目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三条 接待活动实行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待清单》。
第四条 基金会的各类接待活动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因工作需要拜访捐赠人,应提前做好接待计划和安排。
第五条 接待活动坚持有利于基金会业务、务实节俭的原则,杜绝与基金会业务无关的接待活动。不得组织旅游与基金会业务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六条 接待对象的旅费和住宿费原则上回原单位报销,基金会或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在邀请函中注明由邀请单位承担旅费和住宿费的除外。住宿原则上应安排在学校内部宾馆;校内宾馆无法提供住宿用房的,可安排在其他宾馆住宿。捐赠协议对于到访人员的交通工具、住宿标准或需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住宿标准按照基金会差旅费管理细则执行。
第七条 接待用餐应按照务实节俭原则,优先安排在校内餐厅。接待单位应合理确定陪餐人数,用餐标准不超过200元/人/天。每次活动限接待一次。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标准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副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由于工作安排的突击性任务等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者错过用餐时间的,基金会可以统一安排工作用餐。工作用餐应当安排盒饭或快餐,支出标准不超过40元/人/餐。
第九条 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不求奢华。实物礼品应当选择具有中国或学校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接待单位应合理确定赠礼标准,每人次赠礼不得超过400元。
第十条 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来访人员为外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外宾来访期间,接待单位宴请时应合理确定陪餐人数,用餐标准不超过300元/人/天。每次活动限宴请接待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用餐标准不超过300元/人/天。
(三)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可安排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安排标准间。
(四)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
(五)邀请外宾赴外地访问时,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按照基金会差旅费管理细则执行。
(六)外宾来访期间发生的接待用餐、住宿费及赠礼需要执行其他标准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副理事长审批。
第四章 接待费报销
第十二条 接待费用的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刷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费用的,项目负责人需书面说明原因,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第十三条 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整理接待费报销凭证,并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特殊情况按第七条执行)后,一般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两周内报销。
第十四条 接待费用遵循一事一结原则,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和《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待清单》。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基金会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审部门计处、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在使用基金会资金时应严格执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基金会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是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学校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基金会与其所在单位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以下问责措施,同时依法责令退还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纳入学校财务报销失信名单;
(五)由所在单位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由所在单位调减其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的,移送学校纪委办监察处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由2019年第四次基金会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施行。
附件:
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待清单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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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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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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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餐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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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餐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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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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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费用 |
项目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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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接待用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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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宾接待用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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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宾日常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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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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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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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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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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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事项需增加的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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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秘书长审批意见:
签字: |
基金会副理事长审批意见: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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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注:接待人员过多可另附纸注明人员姓名、单位、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