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国内差旅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4〕3号)及《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XXX)等有关文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基金会日常运行经费和捐赠项目经费开支的差旅费。其中,捐赠项目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出差人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使用基金会日常运行经费开支差旅费的,须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基金会秘书长本人出差的,由基金会副理事长审批;使用捐赠项目开支差旅费的,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出差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并凭合法凭证报销,出差人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人员范围
标准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
一类 |
1.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 2.二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公务舱 |
凭据报销 |
二类 |
1.专业技术岗四级以上人员 2. 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三类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一)第一类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报销时,应与第一类人员差旅费一并报销。
(二)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来访,由邀请单位在经费预算内,按照厉行节约原则为受邀人选择相应等级标准的交通工具。
(三)因突发情况(包括因时限要求无法选择相应标准等级交通工具、身体健康状况等),出差人需乘坐其他级别标准交通工具的,原则上可提高一个级别,事先应当分别报请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处、副理事长同意,必要时报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经批准同意,城市间交通费可据实报销,报销时需提供有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对于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五)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或乘坐动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乘坐普通软卧,不受出差人级别限制
(六)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第八条 未经批准超标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当程旅费不予报销。
第九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因公出差住宿费实行定额控制,住宿费标准执行《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可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
出差人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按照宾馆发票,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同一行程内不同日期的个人住宿费标准额度不可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客观条件限制,发票票面未能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的,出差人应提供宾馆出具的住宿清单或在发票背面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和单价,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伙食补助费按照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应当自行用餐。凡已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负担伙食费的,出差人不得在基金会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原则上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因工作需要,也可采用凭票实报实销方式。同一次出差过程限选同一种报销方式:
第二十一条 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确有必要选择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的,在保证节约、安全、便捷的前提下,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可选择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出差人凭用车记录单或合同协议和有效发票据实报销租车费,租车期间不再计发当日市内交通补助费。相关要求如下:
(一)租车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在报销时需提供租车发票和租车单位出具的用车记录单。
(二)租车费用超过5000元的,在报销时还需提供租车合同(协议)。
(三)用车记录单或租车合同(协议)中明确加油费、路桥费、停车费、保险费等由承租人承担的,所发生的费用应与租车费、差旅费一同报销。
(四)用车记录单或租车合同(协议)明确司机的住宿费、伙食费由承租人负担的,司机可以按照 “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五)用车记录单或租车合同(协议)未列明用车起至地点或行车路线的,需在《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报销情况说明书》上进行说明。
(六)相关票据所列时间必须相互印证;费用发生时间不连贯不完整、提供的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不足以佐证租车费用真实准确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已由其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基金会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结束后,出差人一般应当在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当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住宿费、机票等费用的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刷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费用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出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伙食费由其他单位负担的,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应凭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合法凭证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交流,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按级别标准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出差人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经项目经费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按级别标准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计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时需提供《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报销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参加会议、培训、比赛或竞赛等的,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由举办单位承担或由参加者付费后回学校报销的,食宿费凭举办单位或受托单位出具的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在途自然天数计发,会议、培训期间或赛期内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节假日期间,出差人因公务需要从非常驻地赴异地出差的,去程据实报销,返程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常驻地的票价予以报销,并附《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报销情况说明书》;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公务实际时间及规定标准予以报销和计发。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在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或地区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公务实际时间和规定标准计发。若因私活动时间超过7天,全程差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不计发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在外开展调研、学术交流、查阅资料、田野调查等活动,时间超过7天的,报销时需同时提供工作日志,按公务实际时间及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的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报销时须提供《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报销情况说明书》说明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原因;出差人若申请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公务实际时间及规定标准予以计发。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因公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基金会各类经费均不报销与自驾车有关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按照科研工作计划,开展海洋科学考察和在食宿条件艰苦地区开展野外调研、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流行病学调查、社会调查等业务活动,因海上科考或工作地点条件艰苦,难以取得正规住宿费发票或代开发票的,在出差人提供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的住宿说明的情况下,可采取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合并为野外考察差旅费津贴,实行总额包干报销的方式。野外考察差旅费津贴按野外考察实际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限额标准为400元/人·天,具体发放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食宿、时长、工作量等情况在限额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
(一)野外考察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提供 “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或“总额包干报销”两种方式。野外考察期间,取得住宿费票据的,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无法取得住宿费票据的,实行总额包干制。同一次野外考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报销方式,且同一批次野外考察人员应选择同一种报销方式。
(二)报销野外考察差旅费用时,须同时提供野外考察审批材料和相关票据,采取“总额包干报销”方式的还需提供《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野外考察差旅费报销明细表》。各类票据在时间、地点、考察方式、规模等要素上应能够相互印证,相互支撑。凡不能相互印证的,不能按野外考察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按以下情况对照基金会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调研等并明确承担差旅费用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接待餐费按照《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并明确承担差旅费用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的异地校区点对点执行公务,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不计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三十六条 中山大学在校学生参与基金会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照“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中山大学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中山大学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在使用基金会资金时应严格执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各项目经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中山大学各单位及基金会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坚持责任追究制,凡是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中山大学审计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基金会与其所在中山大学校内单位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以下问责措施,同时依法责令退还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纳入中山大学学校财务报销失信名单;
(五)取消中山大学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调减中山大学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的,移交中山大学纪委办、监察处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中山大学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中山大学学校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构成违法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2019年第四次基金会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施行。
附表1
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
城市(省份)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住宿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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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 2.二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
1.专业技术岗七级以上人员 2.六级管理岗位人员 3.专职科研系列研究员 |
其余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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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市 |
100 |
1100 |
750 |
650 |
2 |
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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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亚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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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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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西藏 |
120 |
900 |
600 |
500 |
6 |
青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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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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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 |
100 |
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举办期间。在广州市内发生的住宿费可以执行上浮后标准,上浮比例为50%。
附表2
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报销情况说明书
会计核算处:
本人在 项目报销 事项中,根据财务报销有关规定,对部分报销情况说明如下:
本人确认上述报销业务和票据的真实性,请财务予以报销。由此引起的审计、检查责任,由本人负责。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负责人意见(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名确认,仅签名无效):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经费所在单位意见(需单位审批事项,单位负责人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仅签名盖章无效):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3
工作日志
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出差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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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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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工作地点 |
工作内容 |
证明人(与出差人的关系) |
证明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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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4
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野外考察
差旅费报销明细表
野外考察时间、路线 (请注明野外考察具体地点,如**山、**遗址、**海、**洞穴、**沙漠、**草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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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开支的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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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考察无住宿费发票的时间段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共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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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野外考察人员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称/职务 |
包干标准 |
考察天数 |
野外考察差旅费津贴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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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号(学号)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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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共 人 |
共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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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意见 |
签名: 2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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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
单位负责人签名: 2 年 月 日 |
注: 1.报销时本表须与差旅费报销票据一并提交。
2.野外考察是指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到海洋科学考察、在远离城镇的食宿条件艰苦地区有计划开展的野外调研、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社会调查等业务活动。
3.野外考察差旅津贴上限标准为400元/人·天,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具体发放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食宿情况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