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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指导与监督,规范财务行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43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粤民民〔20111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作为学校多元化筹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接受社会公益捐赠的窗口,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开展活动,通过筹资、投资等方式为学校办学活动提供经费等支持。

第三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同时,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基金会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基金会决算,真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募捐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基金会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加强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民政厅和中山大学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定期审定基金会财务报告,讨论决定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基金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基金会理事会下设筹资及项目管理委员会和投资管理委员会。

(一)筹资及项目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会在资源开发、校友捐赠、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包括确定基金的年度使用额度及重要项目等。

(二)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对基金会的资金实施运作管理,承担基金会各类基金保值增值任务。投委会下设资金运作小组主要负责在投委会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资金运作。

第八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年末须编制下一年度的支出预算计划。

第十条  基金会运行经费(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支出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编制并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利用基金会资金购买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通过捐赠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的管理纳入中山大学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遵循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使用基金会运行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基金会负责管理。基金会应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

(一)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代表中山大学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三)其他收入是指基金会除捐赠收入和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四条 根据捐赠人对资产使用设置的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要求,基金会收入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其中,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要求基金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要求基金会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一)基金会的限定性收入主要包括

1.奖学助学基金。

2.教学基金。

3.建园基建、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等基金。

4.教师奖励及教师队伍培养基金。

5.校园科技文化活动基金。

6.学生实习实践创业活动基金。

7.科研基金。

8.教职工资助基金。

9.其他限定收入。

限定性收入项目依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定期存款的,经秘书长审批,所获取的利息为该项目的限定性收入。

(二)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

第十五条 捐赠协议是基金会确认收入的基本依据。签订协议时,应明确捐赠方式、捐赠金额、支付时间、使用方向和支出项目等。

第十六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统一管理,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小金库

第十七条  对于无法确认捐赠用途而未能及时入账的捐赠资金,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定期在基金会主页上公示未入账捐赠资金的捐赠人信息,公示期三个月。公示期结束后,捐赠资金的用途仍无法明确的,由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确定应入项目。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已签订捐赠协议的项目支出必须严格履行捐赠协议,资金支付须按照《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使用审批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基金会资助学校的项目,在使用时可转至学校进行财务明细核算,学校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基金会提供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盈利为目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举办或资助公益活动,如涉及物资或服务采购,其资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参照中山大学招标流程采用公开方式采购,做到公平、透明。若需采用非公开方式采购,由中山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并依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捐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精神的情况,基金会有权采取停止支付、撤销捐助、追还已拨付的捐助经费等措施。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基金会公益项目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基金会基金余额的8%

(二)管理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非兼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减值损失等。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学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收入。

(三)筹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公益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

(五)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八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指基金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外单位的投资。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投资责任体系和追踪问责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投资购买股票、基金、国债等有证券或购买银行或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其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除购买国债或持有上市公司的原始股票以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资时间的,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做到投资决策与执行分离。投资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决策同意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授权投资委员会开展投资活动的,投资计划也必须报理事会决策,投资结果必须向理事会汇报,投资责任仍由理事会承担。每一项投资决策都必须经过表决,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提请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

第三十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同时,应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规定日期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学校应当协助基金会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促进工作的规范化。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312月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411日起执行。原《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201991日施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