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布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提高工作透明度,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基金会信息公布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以事实为依据,真实反映捐助情况。
(二)主动公开,方便获取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 息,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的查阅或复制公布的信息。
(三)及时准确原则。及时准确公布最新的信息。
(四)尊重意愿,接受监督原则。尊重和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的隐私,同时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第四条基金会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募捐活动的信息;
(三)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第五条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六条基金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公布信息范围包括:活动名称、形式、时间、募捐款物数额、用途等,接受捐赠款物的时间、来源、性质、内容等。
第七条基金会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公布信息范围包括:项目种类、项目申请程序、项目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公布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基金会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信息一经公布,基金会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基金会相关业务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提交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议后,经秘书处审核并给出具体意见。经秘书处确认同意修改信息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九条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参照《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进行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条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基金会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和《中山大学校友》杂志、校友联络群等方式实行信息公布,信息公布同时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一条基金会各部门负责整理、保存、上报和披露各自应当披露的业务信息,并负责与信息受众进行交流。同时,向传播拓展部提供本部门的业务信息。重要信息经报送相关领导审批后,提供给传播拓展部及时披露。
传播拓展部承办涉及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秘书处是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基金会2020年度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20年12月18日起实施。

